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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姜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负责人崔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x。

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5月20日以原告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刘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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