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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申xx房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段xx。

被告申xx。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2011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号)的查封、申请解除对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刘荷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闫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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