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段xx。
被告申xx。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2011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号)的查封、申请解除对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刘荷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