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李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任兆增到庭参加了松,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生一女孩王某,现随原告王某生活。由于婚前见面次数少,了解不够深入,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王某将筹集资金投资的一便利店交给被告李某经营,因被告李某不务正业,造成便利店亏损停业。被告李某移情于他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9月与原告王某分居后,至今下落不明,要求离婚,抚养女儿。

被告李某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春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2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5年3月24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王某,现随原告王某生活。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分居后,被告李某下落不明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虽共同生活数年,但纠纷较多,已不能自行化解,分居后,被告李某下落不明,至今不与原告王某及家人联系,足以说明被告李某无视与原告王某之间的感情,证实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现婚生之女王某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李某又下落不明,在二人离婚后,其女王某仍应由原告王某继续抚养,待被告李某又下落明确后,对其女儿的抚养问题可另行协商解决。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之女王某由原告王某抚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责。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雷奇

审判员库锁庆

审判员徐俊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聂建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