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干部,住(略)。2004年7月任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6年1月任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兼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0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8月29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9月3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逮捕收监。现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君信合律师事物所律师。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0)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庆刚
代审判员:李予洛
代审判员:王某林
二Ο一Ο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