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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玉民,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湘山,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席玉民、周湘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2007年10月预订被告开发的润丰苑商品房,双方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标的物位置、单价、面积及相关内容,原告交付该房屋定金10万元,该商品房预交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截止2009年10月该商品房没有动工,经原告了解,被告所开发的房屋不但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而且该商品房的土地性质为工业性质,为此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退回了所收取的10万元定金。现起诉要求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x元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10万元的利息,被告赔偿原告x元损失。

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31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润丰苑商品房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孙某某购买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润丰苑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总购房款x元。协议签订时交付定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孙某某于2007年11月2日交付给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定金10万元。2009年10月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孙某某10万元。原告孙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x元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10万元的利息,被告赔偿原告x元损失。

本院认为:2007年10月31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润丰苑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交付房屋。原告孙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但原告孙某某要求双倍返还的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总购房款x元的20%为x元。原告请求返还x元,不超过总购房款x元的20%,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孙某某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某某请求被告赔偿损失x元,因原告孙某某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定金5万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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