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郝xx。
被告郝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与被告郝xx、郝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xx、郝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郝xx、郝x的起诉,符合有某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某撤回对被告郝xx、郝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五元零九分减半收取计一千一百七十二元五角、诉讼保全费一千零三十一元,以上共计二千二百零三元五角,由原告xx有某负担。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