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乙,又名唐X,女。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丙,又名唐X,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女。
申诉人郭某与被申诉人唐某乙、唐某丙、张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林民郊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8月2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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