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惠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2011)灞民初字第X号判决,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和解协议:
一、李某于2011年8月15之前一次性支付赵某补偿款x元整人民币;
二、幼儿园现有财产折合x元人民币,财产归李某所有,(李某如有支付能力一次性支付给赵某,如支付有困难,可待日后还清,园内财产依照一审法院主持双方在庭审中认定的财产为准);待赵某将房费退过后,李某再取回财产;
三、双方负有为对方保守在此事中知悉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及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如违反该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赵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李某负担,退还李某2275元;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红军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张如领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赵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