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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与朱某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惠某某。

委托代理人行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与被告朱某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星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星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红星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红军

审判员张如领

审判员张鹏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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