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惠某某。
委托代理人行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与被告朱某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星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星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红星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红军
审判员张如领
审判员张鹏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