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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与被告XX公某河南分公某、XX公某广东分公某、XX公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某XX。

委托代理人某XX。

被告XX公某河南分公某。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代理人某。

被告XX公某广东分公某。

负责人某XX。

委托代理人某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XX公某河南分公某、XX公某广东分公某、XX公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向提出对被告XX公某河南分公某、XX公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XX公某河南分公某、XX公某的起诉。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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