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某XX。
委托代理人某XX。
被告XX公某河南分公某。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代理人某。
被告XX公某广东分公某。
负责人某XX。
委托代理人某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XX公某河南分公某、XX公某广东分公某、XX公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向提出对被告XX公某河南分公某、XX公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XX公某河南分公某、XX公某的起诉。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