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自诉人古某以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古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古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古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黄某明
审判员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