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庆学,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喜豪,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岳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学、马某,被上诉人岳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欠妥,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退还刘某。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刘某江
审判员崔航微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