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赵XX,男,1954年,
委托代理人王XX、王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女,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蒲XX,男,1954年出生。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一审被告蒲XX房屋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赵XX。
审判长王荟
代理审判员韩某玉
代理审判员周超举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