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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朋英与被上诉人李秀英一审被告蒲社彬房屋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XX,男,1954年,

委托代理人王XX、王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女,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蒲XX,男,1954年出生。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一审被告蒲XX房屋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赵XX。

审判长王荟

代理审判员韩某玉

代理审判员周超举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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