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GA/x、出票金额为五万元整、出票人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舞钢市凯华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李洁
审判员李叙明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