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被告不尽义务,不管原告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3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婚初关系一般,无子女。2007年5月16日,被告外出打工并不归。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胜利
审判员王铮
代审判员张晓龙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