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被告不尽义务,不管原告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3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婚初关系一般,无子女。2007年5月16日,被告外出打工并不归。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胜利

审判员王铮

代审判员张晓龙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