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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房某甲与被上诉人房某乙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乙,(房某甲之父),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房某甲与被上诉人房某乙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房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房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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