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乙,(房某甲之父),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房某甲与被上诉人房某乙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房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房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