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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诉童某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商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童某与本村村民李某某合伙购买“电子捕捉器”一台,用于在本村X村山坡玉米地边架设电网捕猎野兽获利。2010年7月,被告人童某与李某某合伙产生分歧,二人协商由被告人童某支付李某某现金400元将“电子捕捉器”转为己有。当月,被告人童某开始在本村X村民彭代云家私接电源,用“电子捕捉器”在彭代云房后村民居住附近的坡跟玉米地处架设电网捕猎野猪。2010年10月2日晚8时40分许,被告人童某与其女婿殷功林到彭代云家接通电源,所架设的电网通电,当晚约9时许,与彭代云相邻居住的被害人彭云洲到屋后开水闸时触电身亡。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让其女婿殷功林电话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被告方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7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殷功林、刘某、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证人证言,侦查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案件登记表,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法律规定,为打野兽获利,私自在村民居住地附近架设电网,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柴琳

审判员:曹恒夫

审判员:黄某华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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