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X村X村。
法定代表人葛某,村长。
委托代理人岳红卫,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白格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段X号富凯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长治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葛某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百格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格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某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岳红卫,被上诉人百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王怡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