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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XX与被告贾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丁XX。

被告贾XX。

委托代理人杨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原告董XX与被告贾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宋XX、宋XX、宋XX、宋XX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已立案受理,为(2011)开民初字第X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必须以(2011)开民初字第X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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