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
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骗取他人钱财,虚构自己位于忠县X镇X路X号附X号6-2房屋一套要出售的事实,先后与被害人毛某等人达成房屋出售协议,以收取定金的形式,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x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2月13日,被告人黎某谎称自己在忠县X镇X路X号附X号6-2房屋要出售,以急需钱要低价处理房屋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毛某的信任,之后以收取定金的形式,在忠县X镇X路X号附X号6-2家中骗取被害人毛某现金人民币x元。
2、2011年2月初,被告人黎某找到忠县X镇“博宇”房介所,谎称自己在忠县X镇X路X号附X号6-2有房屋出售。2011年2月25日上午,被害人邱玉东通过“博宇”房介所找到黎某欲买房,被告人黎某谎称位于忠州镇X路X号附X号6-X号的房子是其本人所有,有房产证,以此骗取邱玉东信任后,以定金的名义骗取邱玉东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1年2月25日,被害人王明才得知黎某欲低价出售房屋的信息后,遂到忠县X镇X路X号附X号6-2找到黎某欲购买此房,但要看房产证,被告人黎某谎称有房产证,骗得王明才信任,并要求王明才给付定金人民币x元,王明才在和黎某一同到银行取钱的途中得知受骗而未支付定金。
4、2011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黎某联系被害人陈永光谎称要出售忠县X镇X路X号附X号6-2的房屋,陈永光提出要看房产证。当晚,黎某持一本伪造的房产证到忠县X镇X路X号附X号“尊祥房介”中介所,与陈永光达成售房协议,并以定金的名义骗取陈永光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黎某在广东省清远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卖房事实,以收取定金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诈骗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惩治犯罪,对被告人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黎某退赔被害人陈永光、毛某、邱玉东经济损失共计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黄天平
二О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