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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受理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某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周某之妻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其本金14000元,利息37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了以上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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