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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20日,忠县X村民彭德木、孙宗清丈量同村村民叶云梅家被征用土地时,遭叶拒绝和辱骂,孙等人遂出手将叶打伤。2008年3月21日中午,姜林兵(已判刑)召集江红宝(系叶云梅女婿,已判刑)、吴小华(已判刑)等人到其家商议要报复彭德木、孙宗清,并由姜林兵电话邀约帮凶。之后,姜林兵电话邀约罗川(曾用名罗X,已判刑),找人帮忙打架,后罗川邀约黄锐、任飞,黄锐邀约黄蛟、刘光红(均已判刑)、杜某,任飞邀约与其同租住的苏鑫(已判刑),乘坐由罗川及苏鑫各驾驶的两辆车于当日18时从重庆江北区X镇。19时30分左右,姜林兵组织吴小华、熊某、潘仕峰、邹涛(均已判刑)、黄锐、黄蛟、任飞、苏鑫等十人到新立镇X街,指使吴小华带几个人到孙宗清茶馆内将孙捉到彭的宾馆内,不来就打,姜则带人到彭的宾馆找人未果,吴因有所顾忌只身到孙的茶馆发现孙、彭二人均在便将此事告诉姜林兵,姜便带被告人杜某等十余人到孙的茶馆质问是谁打了叶云梅时,与彭的儿子彭绍勇发生抓扯,姜林兵命令“打”,被告人杜某与他人采取拳打脚踢和用管制刀具将彭德木、彭绍勇砍伤,并将茶馆内门、桌子、饮水机砸坏。在居民报警及民警出警后,杜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彭德木头部的损伤程度是轻微伤、左肩部的损伤程度是轻伤;彭绍勇的损伤程度是轻微伤。

2011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X区“汽博中心”加工六路顺龙祥停车场X号门市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应他人之邀,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5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天平

二Ο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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