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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陈XX、杨XX等法定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XX号。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XX号。

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XX号。

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诉被告陈XX、杨XX、杨XX、杨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杨XX系被继承人杨XX(又名杨XX,于2004年5月9日病故)与被告陈XX的亲生女儿。1992年被告陈XX与被继承人杨XX共同出资建造座落于上海市X镇X村X号主房占地面积112平方米楼房一幢。另查明,被继承人杨XX的父、母亲先于杨XX病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杨XX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审理中,被告杨XX、杨XX自愿表示放弃继承。

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X镇X村X号主房占地面积112平方米朝南向二层楼房一幢,原告杨XX得房屋西首底层一间及上层一间,被告杨XX得房屋东首底层一间及上层一间,被告陈XX得房屋中间一间及上层一间,楼梯由原告杨XX、被告杨XX、陈XX共有,各得三分之一份额。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1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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