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梁XX。
委托代理人朱XX。
被告陈XX。
被告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陈XX、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XX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XX的位于XX的房屋,由XX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XX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陈XX的位于XX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