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厂职工。
被告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志丹县第一幼儿园职工。
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0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儿子王某。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斗殴,经双方家长多次调解无和好的可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为:位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家属楼X号楼X室1套、无债权,无债务。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米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由原告王某抚养并自愿负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家属楼X号楼X室1套归被告米某所有;
四、原、被告及孩子各自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