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诉冷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X区XX街办XX村。

委托代理人吴XX,西安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冷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XX县X组村X区XX街办XX村。

原告胡某诉被告冷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其与被告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一男孩,现孩子已上小学三年级。被告至今不管其与孩子生活及学习。其现诉来法院要求判令孩子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

被告冷XX未到庭不能行使答辩权利,庭审前其曾到法庭陈述承认与原告的同居关系,承认双方所生男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9日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原告生一子取名胡某X。原、被告自同居生活后起初关系尚可,后因家务之事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于2010年10月离开原告,此后原告一人带孩子生活。现孩子已上小学三年级,而被告却一直未管原告及孩子生活。现原告诉来法院称其一人带孩子生活困难,要求判令孩子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孩子与婚生子女的权利同等,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现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数额偏高,本院结合本地一般生活消费标准及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予以合理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男孩胡某X随原告生活,被告冷XX自2011年12月1日起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300元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预交100元诉讼费,所以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承担的50元诉讼费直接付给原告,本院退付原告50元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严

审判员宋全会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