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永亮(已判刑)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民权县X村西头的柏油路上,趁人不备将该村村民张xx的右耳环抢走。经鉴定该耳环价值510元。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陈永亮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冯xx的证言、签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宗国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