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安某某,被上诉人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乙。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陈启辉
审判员王怡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