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丁某甲申请执行丁某乙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丁某乙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景憧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