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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系信阳市平桥工业园招商服务办安全员。因本案于2011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某,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某被告人金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子平、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金某在任信阳市平桥工业园招商服务办安全员期间,入驻该园区X区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证、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又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聘请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违章冒险施工作业。由于被告人金某没有认真履行安全员的监管职责,没有具体监督信阳市X区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致使2011年6月29日,该公司在违章冒险施工作业时,发生施工工地一基槽墙体垮塌,将正在基槽内施工作业的张民喜、赵某、康泽强掩埋,最终造成张民喜、赵某死亡,康泽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莹、孔某、杨某、赵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信阳市平桥工业园证明、信阳平桥工业园文件、信阳市X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信平编[2007]X号文件关于成立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的通知、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保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任信阳市平桥工业园招商服务办安全员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因而发生二死一伤重大安全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金某不具备法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此安全事故系多因一果,金某的行为不必然导致该事故的发生,不应对其定罪,经查,信平编[2007]X号《关于成立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的通知》明确规定,平桥工业园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能、指某、协调、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作好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信阳市平桥工业园证明招商服务办安全员有监管职责,被告人金某作为信阳市平桥工业园招商服务办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对信阳市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管,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金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不是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永琴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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