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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薛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7日和2002年12月27日,被告薛XX从原告处购买工程砖,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2张,共计x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薛XX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付清原告王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薛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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