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薛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7日和2002年12月27日,被告薛XX从原告处购买工程砖,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2张,共计x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薛XX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付清原告王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薛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田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