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薛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韩某市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XX,韩某市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XX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原告薛某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建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薛某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女孩王X由原告薛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位于韩某市X区AX楼东X单元X层西户单元房一套及房中电脑1台,空调2台,立柜等归原告薛某所有,购置该房所借债务由原告薛某偿还;原、被告个人衣服归各人所有(上述财产均已履行)。
四、原告薛某一次性付给被告王XX房屋财产折值款人民币x元(已履行)。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手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