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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薛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韩某市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XX,韩某市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XX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原告薛某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建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薛某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女孩王X由原告薛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位于韩某市X区AX楼东X单元X层西户单元房一套及房中电脑1台,空调2台,立柜等归原告薛某所有,购置该房所借债务由原告薛某偿还;原、被告个人衣服归各人所有(上述财产均已履行)。

四、原告薛某一次性付给被告王XX房屋财产折值款人民币x元(已履行)。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手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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