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兴平市柴油机厂打工,系高某之女。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某文化,现在汉中市武警支队宁强县中队服役,系高某之子。
被执行人韩某市X村。
负责人任XX,系XX村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吴某、吴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韩某市X村X组支付其分配款等x元,并负担诉讼费21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徐X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