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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吴某、吴某与韩某市X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兴平市柴油机厂打工,系高某之女。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某文化,现在汉中市武警支队宁强县中队服役,系高某之子。

被执行人韩某市X村。

负责人任XX,系XX村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吴某、吴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韩某市X村X组支付其分配款等x元,并负担诉讼费21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韩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徐X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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