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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街交叉口附近一广告牌处,将一包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耿××,后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送检物品种重0.3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耿××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常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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