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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8月1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宁陵县看守所。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7日12时许,宁陵县X村李某丙木材收购点,被告人黄某的父亲黄某灿与李某乙海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后,被告人黄某赶到现场并与李某乙海发生争吵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乙海拿一油锯拉响后朝黄某身上触,被告人黄某随手从地上掂起一根木棍,将李某乙海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海头部伤情属重伤。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某,被告人黄某赔偿给受害人李某乙海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某、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12时许,在宁陵县X村李某丙木材收购点,被告人黄某的父亲黄某灿与李某乙海因生意上的事情发生争执,黄某灿打电话告知其儿子黄某,而后被告人黄某赶到现场与李某乙海发生争吵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乙海拿一油锯拉响后朝黄某身上触,被告人黄某随手从地上掂起一根木棍,将李某乙海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海头部伤情属重伤。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供述笔录,供述了在2011年8月17日上午,其父与李某乙海发生争执,其赶到现场与李某乙海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乙海拿一油锯拉响朝其身上触,其随手拿了一根杨木棍,打了李某乙海头部一棍的事实。

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在2011年8月17日13时左右,听邻居说丈夫李某乙海被打了,到黄某灿家找人没找到,附近人的说李某乙海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了,到医院后见到丈夫不醒人事,问黄某灿咋回事,黄某灿说他和李某乙海合伙收木材发生争执,后来他儿子过来把李某乙海头部打伤了。

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在案发当天上午12点多,在其自家木材收购点,李某乙海拉了木材来卖,因知道李某乙海和黄某灿收木材有矛盾不想收,但李某乙海说给多少钱都行,就收下了。没等卸完木材,黄某灿过来了,与李某乙海发生了争执,引起撕打,被其劝开。过了一会儿,黄某灿的儿子过来了,与李某乙海吵着发生了撕打,李某乙海被打倒起来后,拿一油锯拉响去黄某灿的儿子那撵,黄某灿的儿子随手拿一根杨木棍,朝李某乙海头上砸了一下,李某乙海趴在地上不醒人事,其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

4、证人王XX证言与证人李某丙证言一致。

5、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乙海合伙收木材生意,木材卖了一部分还剩一部分,发现没有了就去找。听人说见李某乙海用车拉走了,就赶紧去李某丙木材收购点去撵,到那以后,与李某乙海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就给其儿子黄某打电话说“李某乙海把树偷卖了,还打我”。其儿子赶到现场与李某乙海发生撕打,李某乙海拿一油锯拉响到其儿子面前,其儿子随手拿了一根杨木棍,朝李某乙海头部打了一下,李某乙海被打趴在地上,鼻子流血,不醒人事。李某丙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把李某乙海送往医院的事实。

6、证人韩某丁证言,证实在2011年8月17日接诊李某乙海时,李某乙海处于意识昏迷状态,颅脑损伤。

7、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实案发现场。

8、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伤情为重伤。

9、调某、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区区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系初犯,悔罪表现明显,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俊梅

审判员王振兴

审判员张建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某员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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