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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1年5月25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1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崔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未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即在宁陵县X村家中非法行医,2009年2月17日因非法行医被宁陵县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500元,2010年6月30日因非法行医被宁陵县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400元,2011年5月24日被宁陵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发现其仍在非法行医。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崔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崔XX等人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扣押物品清单;宁陵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宁陵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被告人崔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3000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振兴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某员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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