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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大吾广告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平顶山市X区管理委员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景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社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校,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大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区X路X路交叉口烟草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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