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某文(原审原告)李某文,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荥阳市索河办万山路X号。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兴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子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文与上诉人荥阳市兴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2元,退还李某文1030元,退还荥阳市兴铝实业有限公司7992元。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宏毅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