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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文与荥阳市兴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文(原审原告)李某文,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荥阳市索河办万山路X号。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兴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子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文与上诉人荥阳市兴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2元,退还李某文1030元,退还荥阳市兴铝实业有限公司7992元。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宏毅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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