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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劳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劳务公司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520.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已执行回全某案款41520.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劳务公司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劳务公司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41520.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某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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