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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与西北××××材总厂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关某。

被执行人××电力建设器材总厂。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本院在执行关某与××电力器材总厂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22日将案件款x.79元交付本院,现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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