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武县春发煤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X乡X路口。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唐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唐某杰之兄。
被告唐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唐某杰之叔叔。
被告唐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唐某杰之父。
被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唐某杰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建,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临武县春发煤场经营有限公司、彭某诉被告唐某戊、唐某己、唐某庚、文某,第三人李某确定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临武县春发煤场经营有限公司、彭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武县春发煤场经营有限公司、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武县春发煤场经营有限公司、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1元,减半收取3900.5元,由原告临武县春发煤场经营有限公司、彭某承担。
审判长郑小平
人民陪审员王昭文
人民陪审员蒋某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