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唐XX,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
被告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以下简称XX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唐XX,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XX,男,该局XX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XX,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城管行政赔偿
原告李XX诉被告XX城管执法局城管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202006.35元。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2日上午,被告四名执法队员以上面检查为由,要求原告将放在店门前的纸箱收起来,为此原告丈夫唐XX与城管队员进行理论,请求对摆在原告店前的其他乱摊依法行政,城管队员置之不理,并在没有出具任何扣押证明的前提下强行要将原告的两个纸箱抢走,因此唐XX与其中一名队员对纸箱发生争抢,另一名叫潘XX的队员从后面将唐XX甩倒,唐XX爬起来后与潘XX发生了冲突,又被另外两名队员抱住,潘XX趁机踢毁原告店内的玻璃柜台,并抄起店门前的拖把将前来欲加制止的原告打伤,构成九级伤残,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2006.35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合法行为。原告在街道旁摆放纸箱,明显影响市容市貌,属违法行为,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原告收回纸箱,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动手清除,遭到原告及其丈夫的暴力阻挠,致使被告工作人员受伤,并造成本案后果,是原告夫妇一手造成。被告的行为是执行公务,是合法行为。二、原告的行为非法,应承担本案全部过错责任。原告将纸箱堆砌街道旁边,且不听执法人员的劝阻,暴力阻挠执法,殴伤执法人员,其行为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工作人员面对原告夫妇的非法侵害,采取合法防御,在防御过程中导致原告一定的伤害,这是不可避免的正当防卫。本案的起因,激化及其后果,均系原告夫妇一手造成,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2011年4月22日上午九时许,被告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原告在店门前占道摆放纸箱,影响市容市貌,便要求原告丈夫唐XX将纸箱收回店内,唐XX拒绝收回,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工作人员便强行清理纸箱,与原告夫妇发生了扭打,原告因此受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XX城管执法局自愿赔偿原告李XX受伤的各项损失60000元,此款在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付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刘小龙
人民陪审员贺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