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丽,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某与朱某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珉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某珉、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周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