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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丰某乙、丰某丙、张某丁犯非法采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0年8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丰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0年8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丰某乙、丰某丙、张某丁犯非法采矿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11年3月24日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2011年4月23日建议恢复审理,2011年6月7日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2011年7月6日建议恢复审理。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申请本院重新鉴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丰某乙、丰某丙、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自2008年5月份以来,延津县X村民被告人郭某、丰某乙、丰某丙伙同延津县X村民张某丁未经延津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延津县X村北地开采建筑用砂,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中,被告人丰某乙、丰某丙、张某丁自2008年7月份至2009年12月份参与开采建筑用砂x立方米;被告人郭某自2008年7月份至2010年3月份开采建筑用砂x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该建筑用砂市场平均价格为9.96元/立方米(含装车费)。减去机械费用每立方米3元,丰某乙、丰某丙、张某丁开采建筑用砂x立方米,价值x元;郭某开采建筑用砂x立方米,价值x.4元。

案发后,被告人丰某丙、郭某分别于2010年9月10日和2010年10月21日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四被告人挖砂形成的大坑,于2010年10月10日将该坑平整复耕。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丰某乙、丰某丙、张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证言;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延价鉴字(2010)37-B号鉴定结论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筑用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10〕X号;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丰某乙、丰某丙、张某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郭某、丰某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丰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丁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丰某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裴跃华

审判员贾海荣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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