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
上诉人张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乙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上诉人张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某阳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