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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苌某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外贸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苌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外贸学校。

委托代理人宋聃、童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苌某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外贸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23日作出(1994)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苌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4年9月19日作出(1994)郑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苌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2月5日做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1994)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94)郑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常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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