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市某管理中心。
被告蒋某。
被告杨某。
原告怀化市某管理中心就与被告蒋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告该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某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9元,减半收取2124.5元,由原告怀化市某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向好英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