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怀化市某公司。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怀化市某公司、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银燕
审判员向好英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