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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怀化市某公司、刘某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怀化市某公司。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怀化市某公司、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银燕

审判员向好英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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