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覃某。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丙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大厦二楼X室。

代表人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下称安邦保险贵港公司)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某恒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覃某,被告黄某乙、黄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丙,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某诉称,2011年5月1日12时30分,原告堂哥江某康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沿209国道由武宣往横县方向行驶,被告黄某乙驾驶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辉从对面驶来,至209国道覃某区X镇X路段,左转弯往覃某镇04街方向行驶,因被告黄某乙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某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某指挥的交某路口转弯处,没有让直行的车先行,致使桂x号前轮与原告堂哥江某康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左侧车身相撞,造成原告、原告堂哥江某康、被告黄某乙及乘坐被告黄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乘客黄某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某事故。伤势比较重的原告被送到覃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经贵港市公安局交某支队三大队进行勘查、调查取证等,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道路交某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乙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堂哥江某康负次要责任,原告及黄某辉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于2011年5月9日住院治疗出院后,原、被告在交某部门主持下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但未果。原告特具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1423元,误某8天×60.7元=4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天×40天=320元,车费85元、合计人民币2313.6元。被告安邦财险广西贵港市支公司是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责任保险人,而且是在其保险期限内发生交某事故,因此,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黄某丙是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所有人,其将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借给无机动车行驶证的被告黄某乙在209国道上行驶,其存在过错,因此,被告黄某丙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放弃对原告堂哥江某康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伙食补助费、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13.6元;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被告黄某乙、黄某丙辩称,因为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购买了交某险,应该由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辩称,一、其公司保险车辆的驾驶人黄某乙驾车肇事时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属于无驾驶资格上路行驶,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同时也是造成此次交某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列》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的规定,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请求的医疗费1423元,没有相关的病历,其公司不予认可,也不予赔偿,误某不合理,应该是6天,而不是原告要求的8天,且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来看,原告今年年仅20岁,尚属于读书阶段,不应存在误某;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按照6天计算,现在原告请求8天,是不合理的。同时,原告请求的交某某也没有明确起始地点及到达地点,并且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予以证实。三、本次事故是由两辆车造成的,应该由被告黄某乙和江某康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放弃要求江某康赔偿,并不能免除江某康的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5月1日12时30分,江某康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沿209国道由武宣往横县方向行驶,被告黄某乙驾驶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辉从对向行驶,至209国道覃某区X镇X路段,被告黄某乙驾车左转弯往覃某镇04街方向行驶,因被告黄某乙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某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某指导的交某路口转弯处,没有让直行的车先行,致使桂x号车前轮与江某康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左侧车身相撞,造成原告、江某康、被告黄某乙及乘坐被告黄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黄某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某事故。同日,原告被送到核工业307医院门诊治疗,次日原告在核工业307医院住院治疗,同月8日出院,共住院治疗6天,共用去医疗费1423.06元。同年5月16日,贵港市公安局交某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某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乙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江某康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及黄某辉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另一责任人江某康是原告的堂哥,原告自愿放弃请求江某康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丙是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被告黄某丙是被告黄某乙的父亲,被告黄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向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投保了交某险。发生本次交某事故是在保险期内,交某险约定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死亡残疾赔偿责任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各方被告应否对原告的经济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本次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某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某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乙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江某康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及黄某辉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该交某事故认定是贵港市公安局交某警察支队三大队经过现场勘验后作出的,程序合法,因此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依法予以采纳。因此本次交某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黄某乙承担主要责任,江某康承担负次要责任。因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投保有交某险,发生本次交某事故是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应在交某险赔偿范围内首先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交某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黄某乙承担70%赔偿责任,因被告黄某丙将其所有的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黄某乙驾驶,导致本次交某事故的发生,说明被告黄某丙也存在有过错,故由被告黄某丙承担其中的10%赔偿责任;由江某康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江某康是原告的堂哥,原告自愿放弃请求江某康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准许。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以被告黄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某事故,不是《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免责范围,故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

原告诊断医疗费1423.06元,现请求赔偿1423元,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交某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1年度)》的规定,原告共住院治疗6天,误某为290.04元(6天×4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40元(40元/天×6天×1人),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认为原告才20岁,尚属于读书阶段,不应存在误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某某85元,原告虽未能提供相应的交某某票据予以证实交某某交某,但原告在治疗和处理本次交某事故过程中,确需支出交某某用,且请求的数额也不大,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共计2038.04元,由被告安邦保险贵港公司在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某、交某某等375.04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663元,两项合计2038.04元。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经济损失2038.04元,没有超出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故被告黄某丙、黄某乙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某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江某某经济损失2038.04元;

二、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某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某诉费(收款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某也不申请缓交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恒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