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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德润东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德润东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允,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德润东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德润东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德润东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州德润东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某玉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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